在他第七次旅行开始时,富有的英国犹太人摩西蒙特菲奥里爵士于1827年前往巴勒斯坦,试图探索其遗迹并了解他所信仰的宗教人士的情况,这使他感到惊讶。大约500名犹太人处于贫穷和衰退的可怕状况。他们分布在北部塔尔卡迪和南部比尔谢瓦之间。蒙特菲奥里

不久之后,蒙特菲奥里就在巴勒斯坦获得了第一块犹太土地,“由于英国对奥斯曼帝国的干预,于1849年发布了一项法令,授权犹太人在圣地购买土地。蒙特菲奥里在耶路撒冷旧城墙外的土地上建立了第一个犹太教殖民地,该殖民地很快就被奥斯曼帝国政府于1869年颁布《外籍人士收购法》所正式承认,这个定居点成为置于巴勒斯坦核心地段的第一个犹太社区。(补充说明:根据资料,1881年从法律中废除了犹太人外国所有权,而1892年废除了犹太人所有权。)

蒙特菲奥里(社交网站)

从英国再次到巴勒斯坦,日子一天天过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由于欧洲奥斯曼帝国(Ottoman Empire)的溃败,英国王室军队进驻了橄榄国,战利品被分配给了同盟国,英国在1918年赢得了对巴勒斯坦的控制权。与此同时,英国首相“亚瑟·詹姆斯·巴尔弗尔”(Arthur James Balfour)在回复信函——著名的信函——时犹豫不决,他于1917年11月2日给犹太大公“瓦尔特·德·罗斯柴尔德(Walter de Rothschild)” ——富裕的罗斯柴尔德家族一员——的信函中,表示英国政府支持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人国家的举动,信函中表示,“尊贵的政府对在巴勒斯坦为犹太人建立民族家园表示同情,并将竭尽全力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英国首相“亚瑟·詹姆斯·巴尔弗尔”的信函(社交网站)

这怎么可能呢?很难想象,直到今年,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数量——在突然移民后——达到5万人,占总人口的7.2%,而他们仅占巴勒斯坦土地的2.4%,那么这些人的故乡在哪里?乍一看似乎令人困惑,易卜拉欣·黑格齐(Ibrahim Hegazy)博士在他的著作《纳克巴的社会根源》一书中证实了这一点,对于该国的巴勒斯坦阿拉伯居民而言,这种“民族家园”的概念仍然令人困惑和完全不清楚,此事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不断推进,并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下降。

巴勒斯坦人他们将自己的土地卖给了犹太人。在犹太人传颂之前,这种宣传已经在许多阿拉伯人中开始传播,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主张呢?这真的是在巴勒斯坦中心地区创建了犹太人家园吗?这些人变卖了自己的土地,然后又在土地上哭泣,这是真的吗?变卖土地,意味着我们在谈论的是多数情况,而不是例外,还是说,这是一个迅速蔓延的谎言,如何能忍受良心的谴责,而帮助传播这些谎言呢?以色列声称是在其真正拥

从公有到私有

穿越过去的简单旅行,在结束于19世纪的这段旅行中,见证了奥斯曼帝国时期的巴勒斯坦土地,我们会发现,其中大部分是沙漠土地,毗邻平原,那里到处都是橄榄树、葡萄园、橘子树林和淳朴农民的田地,村庄周围的土地是这些农民们的共有资产,所有人都可以在这片土地上劳作,多年来,所有人都从这片土地上受益。

巴勒斯坦土地的70%都是这种共有机制,直到实行授权那年为止,在每个周期中,都按比例分配给村民,因此,除了先世者以外的其他家庭都可以从耕种中受益,鉴于此,土地在他们之间不断流通,而无需购买、出售或业权契据,奥斯曼帝国对此并不十分满意,直到1858年颁布了《奥斯曼土地法》,随后在1859年颁布了禁忌制度,该项法律和制度“强调了以使用者和所有者名义注册私人土地的必要性”。

过去,国家曾经将土地授予具有影响力和领导人的人物,然后,这些人员将土地分配给提出申请的农民,而农民们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和税款,直到封建制度结束,分配的任务才移交给了债权人和收税人,即农民们当时需要上交税款的人员,证明他对土地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说,这件事并不复杂,即使他失去了证明文件,村民的口头证词也足以满足他的需要。事实上,最重要的是抓住对土地的控制权并加以利用,这并不符合任何人的利益,而且只要他继续耕种并履行其税收义务,他就无法“为农民争取土地权利而进行争夺”,因为土地是使用时才拥有价值的财产。

然后发布禁忌令,最终,债务人和收债者被禁止授予任何业权契据或处置权契,此事仅限于被认为是官方授权专门负责转让土地的官员来执行。当然,当时的情况对农民不利,因为他们发现自己面临着三个不可避免的困境——在注册所有权契据的情况下,首先是他们的子女被军事招募,这是他们引起社会恐慌的原因之一,因为拥有地契是该村庄在战争期间为人类提供食物能力的标志。

第二个问题是产权契据费及其应缴税款前的经济赤字,最后一个问题是对国家缺乏信心,国家用停滞眼光看待登记注册制度,为了防止农民停止土地以免登记,并激活法院的职能,禁止法院审理其所有者没有正式产权契据的任何诉讼。除了“被迫缴纳什一税和其他税款”之外,农民“要承受征兵的负担,这使土地以其社会资源贫困化,破坏了农业,大大降低了生活水平”,这对于农民而言,并不容易。

这三个原因迫使农民集体和顽固地逃避了《土地注册法》,从而使他们陷入危险的斜坡,威胁到他们拥有的土地不再被其使用者认可或担保,农村的固执并没有构成奥斯曼帝国的立法障碍,随着变化顺理成章地发展,并为剥削资本主义开辟了空间,经过一系列的转变,这将导致“农村地理上的人口解体,从而继续破坏各种形式的共有土地。”

从农民到资本家

由于这三个困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集中在少数有能力承担新土地负担的有钱人手中,鉴于此,土地——特别是在上述外国所有权法颁布之后——仅限于三大类所有者:富裕的巴勒斯坦地方资本主义和大家族的阿拉伯资本主义——主要来自黎巴嫩和叙利亚),以比以前更低速度和更积极转变出现的犹太复国主义的欧洲资本主义。

阿拉伯家庭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据约旦研究人员阿克拉姆·希亚兹(Akram Hijazi)所说——来自有领导者的家庭,这他们以城市为总部来行使其活动和影响力,或来自那些有影响力的农村家庭,他们统治着弯弯曲曲的山脉和山麓丘陵,并在所谓的长者权力框架内组织了他们的权力。黑格齐表示,这些家庭通过压榨农民、缴税和进行货币与高利贷交易来增加了自己的财富。至于第二类,则是来自富裕家庭,其成员担任捐赠财产的监督人,并继承了他们的工作,因此,随着时间流逝,这些土地成为了他们的住所和财产。

黎凡特和黎巴嫩人家族能够为黎凡特人家庭获得5.7万德南的土地,从而占领了巴勒斯坦的大片土地,例如“Sursock”、“Al Omari Damascene”、“ Al Qabbani”和“Al Akrawi”等家族,并为黎巴嫩人家庭获得50万德南土地,此外,一些奥斯曼帝国附庸的人,例如伊朗德“巴哈伊伊朗人”和埃及的“Shadid伯爵”,也获得了一些土地,但黎巴嫩人“萨尔萨克”家族是希腊东正教派后裔,在将土地身份从后来的阿拉伯人转变为渗透的犹太人之后,这个家族仍然占有最大份额,并发挥着最突出的作用。根据阿拉伯人埃米尔·艾尔·古里(Emile El-Ghoury)说法称,他们卖给犹太人约40万德南土地,包括他们在Marj Bani Amer的所有权。

至于小农户,在将土地抵押给大城市富人后,高利贷在失去土地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大城市富人开始用金融工具诱使农民借贷,尤其是在征税时期,年复一年地积累,直到这些穷人似乎放弃了他们的土地,以弥补他们所欠下的债款,但这些农民仍将其留在这里工作,作为一种就业手段,这是犹太人不允许他们扩展权力时的特权。有关土地问题,国家的干预还促成了土地向富人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即除了没收了大片共有土地外,国家还把其认为超过土地需求的土地从公共土地上转移到了私有土地上,南部的贝都因州农业村庄以不支付产权契据津贴或应得税为借口,其后,将这些土地直接公开拍卖,然后将其所有权单独转让给富人。

这种瓦解促进了社会的转变,反过来,共有土地不仅限于管理土地的经济体系,还扩展为当农民无力支付税款时的避难所,因此,解决方案很简单,只需寻找其他土地来耕种或租用并支付费用,标题契据下的情况已慢慢转变为另一种模式,农民与土地碰撞,在没有土地情况下,如果没有首先放弃的土地,他将无法利用土地。

农民面临这种困境,与之对应的是,富裕阶层保持另一种开放性,资本主义再次遭遇犹太复国主义资本的入侵,根据《外国所有权法》规定,土地分为由个人和团体两部分组成,第一类出现,即称之为“狂野”的早期实用犹太复国主义,正如蒙特菲奥里所作所为,还有其他资本家,例如法国首富埃德蒙·罗斯柴尔德(Edmund Rothschild),这是犹太人中最富有的人,在根据当时奥斯曼帝国法令获得了九十九年的租赁权后,罗斯柴尔德在雅法的“亚祖尔”村庄土地上建立了第一所农业学校。

与包括许多早期定居点这种类型形成对照,第二种类型出现了“先进的实际犹太复国主义”,其以缓慢解决为基础,具有方向性和政治资本,具有导向性和政治资本,并在长期内有效。这种类型的目的是与旧定居点建立联系,因为目前的碎片化阻碍了理想民族家园的梦想。

当时他注意到,犹太梦的障碍之一是阿拉伯农民在犹太定居点的持续工作,这激怒了罗斯柴尔德,因此,奥斯什金在他的著作《我们的计划》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研究,他表示,每个寻求独立和自由的政治实体国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都必须考虑以下三种必要情况:人民的条件、国家的状况和外部条件。通过将土地置于人民控制之下,并在人民与人民之间建立精神上的联系,此外,还提供了政治方案来赢得外国舆论对人民运动的支持。

奥斯什得出结论,为了使犹太人拥有巴勒斯坦土地的所有权,必须采取两个基本步骤:从其拥有者那里购买这些土地,并注意犹太人实际上在这些土地上定居,而不是将其留给阿拉伯工人,为此目的,建立了犹太机构,以启动大批量购买土地和更好的激励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犹太信托基金-蒂克”、“英国巴勒斯坦公司-银行公司”、“犹太国家基金-克恩·凯梅特”和“巴勒斯坦成立基金-克恩·海索德”。

然而,尽管犹太机构对阿拉伯人的诱惑,甚至是根据外国人法律向奥斯曼政府长期租借土地的诱惑,直到1914年英国委任统治奥斯曼帝国之前,犹太人对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不超过245.581德南,约占总面积的1%,与阿拉伯人拥有的土地相比,这是一个难以想象的数字。这就是为什么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授权是将这个数字加倍的原因,但这有什么不同吗?

铺平道路

政府的干预——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的政治实践中——仍然是有限的,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间接干预,没有超过征税和动员士兵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仅仅是季节性的权宜之计。相反,尽管英国已确保其授权政府的干预尽可能直接和迅速,如果不调整该国的基础设施,使殖民势力对其分散地区拥有更大且更连贯的控制,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因此,殖民地当局开始在两个平行方向上开展工作:发展运输和通讯网络,建立金融机构为当地活动筹集资金,因此,由于第一个趋势,殖民地当局能够枚举和调查所有土地,然后是村庄,将这些村庄转换为犹太人拥有的财产,然后通过第二项发展,支持其在当地的活动,以加强定居工作并迈向巴勒斯坦的犹太化进程。

在1921-1937年期间,政府在修建和铺筑道路上花费了约165万磅,在维护道路上花费了约126.5万磅,与此同时,现代化进程还包括铁路、港口以及邮政和电报服务。至于金融体系,当时的公共财政结构及其获得的趋势显示出一种独特的模式,“转变了与犹太复国主义制度管理联合的英国殖民霸权”。

这种模式的产生是由于在那个时代,没有代表巴勒斯坦大多数阿拉伯人口的国家发展局,由于政府倾向于边缘化任何阿拉伯人的存在,甚至以牺牲阿拉伯项目为代价来支持犹太复国主义的项目,即使这些想法本身是由阿拉伯投资者提出的。根据巴勒斯坦WAFA通讯社报告称,金融体系的特征既包括公共金融体系的结构组成,也包括随后的税收体系,公共金融的发展,以及犹太复国主义机构金融体系的结构。

鉴于巴勒斯坦当时的预算是在伦敦准备的,需要通过英国殖民大臣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批准,而没有提及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任何政党,而市政委员会的预算则需经过长官的批准,而这些长官是经英国驻巴勒斯坦高级专员批准任命的。根据上述报告称,当时的财政结构取决于通过直接税获得的收入,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和取决于关税的间接税,此外,还包括许可证、费用、服务、半商业项目和其他收入。

这与村庄的财产税形成对比:1935年上半年,授权政府取消了两项奥斯曼帝国税:什一税(12.5%减至10%),维科税——农村地区的土地税——(6.24%的王子土地税,16.1%的财产土地税和14.1%的建筑财产土地税),并由此取代了城市和村庄的财产税法,因此,村庄中被开发建筑物的税款是根据其年净值估算的,至于耕地,根据其肥沃程度的估计将其划分为几类,并以估计净产量的10%确定每个杜南的税率。估计种植酸性树木的土地税率为净收入的12.5%,原因是酸性树木所有者在经济上比谷物农户有更多的支付能力,事实恰恰相反。

从不拥有的人走向不值得的人

然后,在增加农民税负的另一步骤中,授权政府开始为土地制度制定其他法律,以期增加州在王子土地上的份额,然后制定一项永久性例外条款,使高级专员享有为“公共利益”授予土地的绝对权利,从而有利于犹太人。赫伯特·塞缪尔爵士在担任高级专员期间任职不到一年时间内,颁布了六项法律,废除了奥斯曼帝国政权颁布的所有法案——这些政令阻止犹太人在巴勒斯坦拥有不动产——房地产和土地。

颁布了《土地转让法》,该法律允许交换公司抵押土地以换取贷款,并规定将土地转让给商业公司以建立其项目,随后又“正式承认犹太国家基金会是有权购买土地的公共利益机构”,该法律还废除了1918年6月24日发布的通函第22条,该条款禁止法院发布判决或履行抵押的命令,出售不动产。两周后,高级专员下令建立土地法院,负责审理因土地引起的争端,并允许其下令执行判决或抵押以命令出售土地,与此同时,该法律还禁止居住在国外的任何巴勒斯坦人在其家中拥有任何土地。

另外,1920年颁布了《解散土地法》,其中规定,由于继承人中断或三年未耕种而解散所有土地,即使在不受限制土地上,也会出现在对无限制土地的技术调查中,然后将其所有权移交给国家。然后,作为对《奥斯曼土地法》第103条的修正案,引入了不具有所有权契据的土地所有权法,该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耕种或开发空地的人均无丝毫权利拥有这块土地,如果在本法发布后的两个月内未通知土地注册处的土地注册处,则将受到审判。

征用法律是“贝尔福”宣言生动而现实的例证,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常常是愤世嫉俗的。1926年,在“布卢默”勋爵时代(第二位代表)颁布的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征用土地的绝对权利,无论是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的谈判还是通过法律力量进行,在企业家眼中,只要此事受制于在项目所有者的眼中,通过购买、使用或获得项目所需的任何地役权,橡胶术语称为“公共利益”。

如果项目所有者无法这样做,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第5条规定,将上述谈判声明或公告提交高级专员批准,高级专员有权撤回其批准,或在声明或讨价还价公告中做出他想要的修改后给予批准,当然,所有这些都是公平的,这是根据只有尊敬的授权政府才知道的“公共利益”来进行的。

该法律之后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例如1926年3月的《森林法》,该法律授权高级专员将在政府监督下属于私有财产的任何森林作为保护林拥有,未经高级专员批准,不得以赠予、租赁、抵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置来转让或转让保护森林中的树木。紧随其后的《财产权解决法》,以及高级专员有权在任何地区土地上定居和注册财产的裁决,这最终解决了107个村庄的所有权问题,并使他们的土地脱离了公共土地,而巴勒斯坦的大片地区仍未修复。

虽然1943年颁布的《用于公共目的土地购置法》,只是英国政府在任期内的方法及其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犹太人意图的简要表述,在纳克巴大灾之后,这一点将变得很清楚,因为该法律允许高级专员获得完全没收任何土地或该土地或其上的任何地役权的权力,并使得高级官员有权下令要求任何权利或在要收购的土地中受益人移交土地。

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英国增强了政府对民用土地的控制权,这有助于发展交通基础设施,使政府能够将其影响力扩展到全国各地不受任何人控制的土地,1946年,英国将生产总计约150万德南的土地。所有这些举措的结果是,巴勒斯坦共有土地比例(对犹太复国主义所有权的最大障碍)从1918年的70%下降到1923年的56%,然后在1929年下降到46%,并在1940年下降至40%左右。

当然,此事并没有就此停止,根据《巴勒斯坦授权书》和《巴勒斯坦强制性宪法》这两份文件,“特许权”作为政府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之一而出现,并反复提出了灵活论点:“公共利益”。结果,特许经营权的受益人可以享受所有征用和土地定居的法律,以扩大特许区的面积。黑格齐表示,政府没有让这些特权遵守“以不与其他群体公民权利相抵触方式分配财富”的原则,因此,政府无法为其政策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特权年过去了,根据加桑·卡纳法​尼说法称,犹太人利用特权成功控制巴勒斯坦经济的基础设施(地下财富),从而导致巴勒斯坦人几乎完全崩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阿卜杜勒·贾瓦德·萨利赫”和“瓦利德·穆斯塔法” 说法称,垄断给予犹太复国主义机构或公司特权的资本大约占巴勒斯坦特许经营公司总资本的90%。

犹太人还根据这项法律的第六条规定辩解称,政府就出租土地问题上对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没有平等对待,虽然这些土地是奥斯曼帝国时代以来在巴勒斯坦人掌控之下,即使是来自领导者的土地,因为没有人在与农民争夺他们将要耕种的土地,更不用说清除土地问题了。在英国时代,没有延续这种情况,并且在1943年底证明了犹太人的辩解是空洞无力的,由于他们租用了125088德南的国有土地,而阿拉伯人租用的土地仅为1222德南,因此,特权使得犹太人土地持有土地比例超过了阿拉伯人持有比例。

人民的土地

“我支持强迫驱逐,我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

(大卫·本古里安)

一片没有民族的土地,一个没有土地的民族,这就是犹太复国主义流行思想,这个观点得到了诸如犹太复国主义实体最杰出领导人领导下运动的推广,例如“以色列·桑维尔”和“西奥多·赫茨尔”,结果导致需要提及和澄清,但是这一流行思想仍然没有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巴勒斯坦不是没有人民的土地,仅此而已,因为大约有一百五十万人曾经使用这片被以色列占领的土地,以色列占领者以借口窃取了这些土地,其中包括从巴勒斯坦人手中购买的这些土地。

仍然要记住的另一个事实是,尽管奥斯曼所有权法特权很简单,而且英国的所有权法正在加速向犹太人授予土地——正如将要提到的——在几十年中,犹太人从巴勒斯坦人手中购买土地的比例仅为5.7%,根据最高估计,它占巴勒斯坦土地的6.7%,其中在农民借贷、高利贷和财政压力下,他们从农民那里购买的土地的百分比达到了9.4%,而剩余的份额(90.6%)来自大量缺席的房东和业主、政府土地、教堂、外国公司和授权补助金。

这些财产集中在北部而不是南部,再到沿的南部,直到中心城市急剧下降,根据希贾兹说法称,这导致经济和社会关系水平出现重大结构性失衡,因为人口和文化关系——在犹太人口密集的城市——鉴于依赖与邻近城镇进行贸易的贫困城镇,犹太人留下的定居点和驱逐行动——犹太人在购买大地主时规定的驱逐——导致农民失业,因此,北部城市中的失业问题和巴勒斯坦人经济生活下降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仅“萨尔萨克”一家人就从Marj Bani Amer获得了25万德南土地,这导致居住在20-25个村庄约2546个家庭流离失所,其中包括约1.5万人。

这些事态发展之后没多久,故事开始发生了变化,因为犹太移民比率大大增加,使其人口接近拥有该土地的巴勒斯坦人的三分之一,初次分裂的气氛最终由刚起步的联合国大多数成员投票决定,最终决定将巴勒斯坦分为一个犹太人和一个阿拉伯生活的两个国家,以及在耶路撒冷设立一个中立的国际授权地区,但真正讽刺的是,决议中授予犹太国家的土地估计为15261649德南——巴勒斯坦面积的56.47%,而此前一个时期犹太人的全部财产不超过1383858德南,这意味着不到一半的阿拉伯人财产,在这些限制之内达到3577825德南,而其余的都是国有财产,就其定义而言,这些财产属于阿拉伯人,要么是阿拉伯家庭所有,要么是家庭和部落根据土地共同性和处置习惯使用所有。

甚至人口普查也不允许这种划分,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最终都拒绝了这种划分,让事情如众所周知的那样进行,犹太复国主义者部队于1948年5月14日宣布建立所谓的国家,此后第二天,阿拉伯人与以色列爆发了第一场战争,这场战争的结局是确定1948年7月签署停战协议,并划定了两国边界,77.4%的土地面积被宣布为以色列所有,而他们此前拥有的土地未曾超过十分之一。

然后,窃取土地的人可以颁布戏剧性法律,以证明以色列并没窃取巴勒斯坦财产,例如缺席法律,该法律窃取了没有证明或在停战协定规定边界或七个阿拉伯战争国家边界​​之外旅行者的每片土地,甚至伊斯兰教信仰也被同一法律抢劫,因此,约有一百万公民在一夜之间变成了难民,他们没有被疏远的特​​性所分隔,那些无端指责而使他们失望的人也不能幸免,也许原始真理持有者的懒惰良知消失不见了,但这无法抹杀历史真相,因为历史真相知道巴勒斯坦人民没有卖掉土地,也没有用金钱交换侮辱,而是用大量的鲜血来换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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